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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登记作物范围推广销售农药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6-4-27 14:10:42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传媒 作者:求真

“小麦农药套餐”问题多,超登记作物范围推广最突出》刊发后,有网友留言表示查询了《农药管理条例》,没有发现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罚则。那么,这种违法行为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现简要分析如下,若有不当或遗漏,欢迎指正和补充。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农药经营者将标称登记作物不含小麦的农药销售给小麦农药使用者,说明其不熟悉农药管理规定,不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不具备?《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农药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予以处理处罚。同时,这种行为属于对购买人的误导,若购买人因使用标称登记作物不含小麦的农药在小麦上使用造成损害(防治效果不好、药害或者减产等)的,农药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当然,购买人因未认真查看并严格遵循标签规定,超出登记作物范围在小麦上使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即便未造成小麦实际损失,如果使用者被管理部门处罚几百几千元,其势必会对经营者产生怨气,或继续追究其责任,或不再购买其产品,对经营者来说都不是什么好事。



编辑人员:马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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