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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不得作为农药经营和使用

发布时间:2025-8-7 11:06:37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传媒 作者:农药卫士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经营假农药案。


2025年4月10日,接桐木镇政府反映,有果农使用在某农资经营部购买的无标签农业投入品后,砂糖桔出现落叶、黄化的现象。4月18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农资经营部开展调查。经现场检查,该农资经营部销售给果农的无标签农业投入品是从标注为“氨苄西林”的大桶装分装而来,经询问,当事人称该投入品的使用方法是兑水后注射于砂糖桔树茎基部,起到防控柑橘黄龙病的作用。

“氨苄西林”是一种医药原料药(化工原料),在农作物上推广使用,属于以非农药冒充农药,应认定为假农药。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氨苄西林”的产品是从某推销员处采购的,共采购7桶,其中4桶未分装,已退回;已分装3桶,并销售完毕,共销售150斤,销售价200元/斤,违法所得30000元。当事人两次转账给供货商分别为6575元及3325元,货值共9900元。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涉案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3.罚款4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0000元。


本传媒专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人员:马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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