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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被执法部门“误伤”,农药企业应该注意这一点!

发布时间:2023-10-27 9:17:48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传媒 作者:求真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现在有这么一种特殊情况:A企业由B企业原址并购,并于2023年6月19日经所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由A企业变更为B企业。但截至2023年9月3日,A企业持有的农药登记证尚未获得农业农村部批准变更为由B企业持有。那么,在2023年6月19日以后,比如2023年7月19日,B企业自行生产(而不是接受其他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委托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如何标注登记证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名称信息呢?

有三种选择:一是继续沿用老标签,只标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A企业名称,但执法部门可能会认为A企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只标注生产者B企业名称,但执法部门可能会认为B企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三是既标注登记证持有人为A企业,同时标注生产者为B企业,但执法部门可能会认为该产品既然不属于委托生产,标签上出现2个企业名称,就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为了最大可能避免被执法部门“误伤”,保护农药企业合法权益,吁请农业农村部在修订《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时,对这种处于过渡阶段的农药产品的标签如何标注相关企业名称信息予以明确!

编辑人员:王海晨,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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