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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咪唑乙烟酸防治水稻田杂草不仅无效还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5-1-14 15:21:37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传媒 作者:刘刚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近日查处一起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4年8月7日上午,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其购买的除草剂没有效果。在对投诉举报人杨某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将其购买的5%咪唑乙烟酸微乳剂违规用于水稻田除草。9月18日,执法人员对杨某泵房(存放农药废弃物)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水稻田除草用农药的空瓶,其中5%咪唑乙烟酸微乳剂空瓶6只,28-表高芸苔素内酯乳油空瓶4只。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杨某反复确认,其一共承包了大约103亩农田,目前全部种植水稻,上述农药产品均被用在水稻生产过程中。该5%咪唑乙烟酸微乳剂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是春大豆田,28-表高芸苔素内酯乳油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是冬小麦,均不包含水稻。当事人将购买回来的上述农药混合其它农药,用于其种植的水稻田除草,构成了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事实。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盐都区农业农村局对其罚款500元。

截至2024年10月底,咪唑乙烟酸仅在我国大豆田(含春大豆田)登记(花生田、苜蓿田早已不在有效期)。


编辑人员:马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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