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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万罚单看监管趋势:农药出口的“侥幸时代”已经终结

发布时间:2025-10-27 10:24:06 来源:磊子侃农药

2025年9月28日, 上海海关官网信息公开发布一个处罚信息。

在处罚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

某企业申报出口的是一种农药,实际货物却是六种不同的农药,该企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11万元。

虽然报关单上没有写明真实产品的剂型和危险品类别,如真实产品都为悬浮剂,大概率可以推测其均为液体9类危险品。


处罚依据

洋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这是定性的基础性法律依据。“向海关申报不实”是违法行为。将A农药伪报成不需要许可证的B农药,是典型的申报不实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这是核心量刑条款,罚款金额计算的主要依据。如果品名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即本案中为了逃避《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处罚幅度按“货物价值5%-30%”进行罚款。本案中11.3万元的罚款就是依据此条,按货物价值113万余元的10%比例计算得出的。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是关于退税的相关条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如果实际产品退税与报关品名退税不同,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并按照本条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这份文件是海关总署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国海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它细化了如何具体适用上述法规。

海关在最终决定罚款是货物价值的5%还是20%时,会综合考虑。逃避农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被视为危害程度较高的行为,因为它关系到国家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安全、贸易安全和国际公约(如《鹿特丹公约》)的履行,因此通常会导致较高的罚款比例。


农药出口的关键合规要求

1.证件管理

根据海关规定,进出口农药必须取得《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简称“农药进出口通知单”)。这一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有效期为3个月,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明内容。如需变更,须由签发部门换发新证。

2.危险化学品管理

对于既属于农药又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还需按危险化学品申报。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企业需要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材料。

尤其需要注意不能在海运环节,危险化学品的"越级报关"(例如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是海关、海事等部门的重点监管领域,违规后果非常严重。甚至涉刑。


总结

2025年以来,农药监管,从“一证一品”,到严厉打击“反内卷”,再到如今海关凭借大数据对违规出口行为进行高频次、高透明度的通报与处罚;表明,国家对于农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已经从源头生产延伸至出口通关的每一个环节,监管之网正越收越紧。

对于国内农药企业,曾经的“侥幸”与“变通”空间已基本被封死。在全球化竞争与国内国际“一盘棋”的监管格局下,合规或许才是中国农药企业出海的唯一出路。


编辑人员:马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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