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解读及对制剂生产企业的建议
2025年6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925号公告,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作出四项公告,让业内热议一年的“一证一品”、“一证一标”、“一证同标”政策靴子正式落地。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1. 政策解读:原药来源标注、二维码溯源。对行业将带来中长期影响,利好规范原药企业,打击地下或不规范合成企业。有利于提高制剂产品稳定、可靠性,促进制剂与原药企业的合作共赢,提升产品质量、驱动品牌价值创造。
2.给制剂企业的建议:
a)提前规划策划出品、配方开发、采购/供应三大部门的协同,建立高效协作机制。
b)制剂产品经理(策划出品)需加强原药知识储备,熟悉行业产能、原药质量与规格,有能力将原药来源纳入到出品考量范畴,确保原药来源的合规性、合理性、稳定性。
c)出品部门与采购、配方开发部门共建共享原药来源台账,综合考量原药成本、质量、制剂配方适配性、供应可靠性等,共同建立供应商白名单,一般不超过5家,有利于平衡质量与效率、成本与可靠等因素。
d)原药来源保持相对稳定,可一年一更新,新增或减少原药来源时,及时更新制剂产品二维码信息。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1. 政策解读:“一证一标”正式落地。对行业将带来短期和长期影响,会产生明显“反内卷”效应。有利于登记证资源充足、且自主品牌营销能力强的企业,不利于自主品牌分销能力差,靠借证、委托加工生存的制剂企业,显著不利于贴牌代工、经销定制等无自主登记,靠多品牌分销谋利的渠道分销商。考虑到同期出台的农业农村部2025年第3号令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修订,将对电商乱象、渠道定制产生极大影响。整体行业产品资源投放预估减少50%以上。短期内可能会带来部分制剂企业、定制渠道商的反抗与博弈,农业农村部极有可能出台进一步细则,借助线上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及线下各地农药执法队伍,对行业实施有效治乱、治卷。
2. 给制剂企业的建议:
a)立即清理在产产品,针对一证多标产品,列出淘汰清单,2026年内全面消化拟淘汰产品和包材库存。
b)确需借证的产品,锁定独家长约,至少2年,保证质保期内产品销售的合规性。2027年12月31日前法规实施过渡期内无法独家的一证多标产品,产品批号必须在2025.12.31前,严格定制,防范呆滞损失。
c)当前借证,但未来重要且必须的登记证,有资源和条件的,立即启动相同登记;没有资源和条件的,尽快启动相似登记。
d)2026年的出品,有追求的制剂企业要带头响应法规要求,严格一证一标。不建议搞颜色、品规、商标组合等所谓“创新”。农业农村部2025年第3号令,已在多处、多个法规修订中明确提到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未来标签均需上传、审核,类似“创新”极有可能被执法。
e)商标使用,原则上仅使用企业自有商标,商标不轻易外借。也可通过合同授权方式获得第三方商标使用权。但须严格禁止使用委托加工企业的商标,规避登记证出租、出借的法规红线。
f)登记证件与渠道伙伴价值重估,一证一标政策落地,将直接考验产品渠道投放的“投资回报率”,过去大单小单都是菜,无非增加一个标签的办法将面临非法,登记证、渠道伙伴价值需要认真重估、重配。预计产品资源将向大平台、大零售(包括大服务组织)集中,农药登记证将在销量、利润、风险三者之间寻求价值最大化。
g)建议企业成立官方电商、直播带货平台,拓展、培育趋势性渠道,实现线上线下协同赋能格局,牵引和稳定品牌价格体系,提供专业、权威服务,既让传统分销无法触达的市场实行最大化覆盖,又不损害线下实体客户的利益。农业部2025年第3号令之《农药经营管理办法》修改,针对电商部分共修改或新增了五条法规,内容之多、之全、之细,在法规修订实践中非常少见。对电商的经营主体、产品公示、实名购买、平台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有望达到实时追溯、监管,线上线下联动管理的目的。预测会有超过50%的电商面临淘汰,此时正是企业入场的最佳时机。
三、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
政策解读:此点比较清晰、简单。
a)农药登记用于耐除草剂非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作物品种名称。即指利用基因编辑或常规育种手段培育出的耐除草剂作物品种,比如耐除草剂小麦品种TAALS-4,能抵抗磺酰脲类、咪唑啉酮类除草剂;耐除草剂水稻金粳818、津稻372可耐咪唑淋酮类除草剂等。目前国内暂无相关农药登记。
b)农药登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作物及转化体名称。目前国内草甘膦、草铵膦已有众多登记于耐除草剂转基因的玉米、大豆等作物上。
四、农药产品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
1.政策解读:对行业短期影响有限,但会产生长期影响,可能涉及到配方统一性。利好助剂领域的创新与研究。
2.给制剂企业的建议:
a)当前作为销售伴侣的非指定助剂,没有进入登记资料,可以正常销售,不受本条影响,也不能在标签上标注为指定助剂。利用助剂之名,行“黑科技”非法添加之实的另当别论。
b)制剂企业需要开始关注、研究农药助剂,拟使用助剂是否进入登记资料而成为“指定助剂”,需要策划出品、登记、配方开发部门有效协同。如果所用助剂缺乏独特性和领先性,一般不建议提交指定助剂资料,减少后期运维成本。
c)市场上常见三酮类除草剂喷雾使用添加的甲基化植物油类助剂,没有进入登记试验和资料的,则为非指定助剂,反之则为指定助剂,必须在标签上标注说明。
d)未来助剂很可能会成为产品创新、差异化的一个重要来源,如果企业有独特高效助剂或开发专利助剂,产品经理须敏感而专业,经评估后可要求登记为“指定助剂”。
其它、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本公告不符的,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
此点,由各位自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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