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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个农药产品的毒性表述不规范应修改

发布时间:2025-10-29 9:56:04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传媒 作者:求真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但笔者发现,2025年我国新批准登记的2个农药产品,其毒性表述不符合上述规定。

一是登记证号为PD20250518的20%氯氟·噻虫胺悬浮剂(噻虫胺15%+高效氯氟氰菊酯5%),登记毒性为“中等毒(原药高毒)”,而其公示的原药来源分别为登记证号为PD20083337的95%高效氯氟氰菊酯原药(登记毒性为中等毒)和登记证号为PD20160044的98%噻虫胺原药(登记毒性为微毒)。

二是登记证号为PD20252249的23%高效氯氟氰菊酯微囊悬浮剂,登记毒性为“中等毒(原药高毒)”,而其公示的原药来源为登记证号为PD20083337的95%高效氯氟氰菊酯原药(登记毒性为中等毒)。

在此,建议上述2个农药产品的登记证持有人,尽快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将这2个产品的毒性均由“中等毒(原药高毒)”修改为“中等毒”。



编辑人员:马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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